发布时间:2021-06-07 15:34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通〔2020〕89号;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级校规,品行端正,未受到法纪惩处者。
2.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含教学实验)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
4.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及以上)之一。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获本科毕业证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实施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程序
1.由符合上述授予要求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予以审议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定。
5.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